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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08-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食品药品监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省食品药品监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局政务网站、办事大厅等公共场所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局政务网站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各处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本处室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更新和依申请信息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技术维护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不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把关,确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受理,以及有关政府信息法律事务的处理。
    受理大厅(增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牌子)负责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转发、反馈和答复工作,并为申请对象提供咨询。
    第五条 局各处室应当指定本处室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信息员,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发布、保管、更新本处室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本处室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以上工作情况做好登记;
    (三)定期汇总、统计本处室信息公开情况,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整理归档,移交局档案室;
    (四)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局各处室应当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对本处室信息加以分类,编制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同时根据本处室信息公开目录提供相应的信息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以上的;
    (二)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处室应当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在局政务网站上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敏感类信息,是指本处室无法确定是否公开或公开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各处室对主动公开的敏感类信息,应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是否给予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求,可向受理大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申请获得相关信息,或采用信函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局政务网站提供申请格式文本下载服务,并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政策法规处制定;网站意见箱的设立及意见的统计汇总由信息中心负责;回复意见内容由相关处室负责整理及提供。
    第十四条 受理大厅负责对依申请信息的统一受理和答复,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受理大厅当场或通过网站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受理大厅受理点转发给各相应信息公开责任处室。责任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做好转送信息的登记、处理、审核和提供工作, 受理大厅根据处室反馈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作出书面答复。
    受理大厅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申请对象书面答复: 
    (一)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不予公开;
    (二)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应申请对象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对象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监督
    第十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公布上年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各处室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上年度主动公开信息情况的提供(各处室);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年度申请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受理大厅);
    (三)上年度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各处室);
    (四)政府信息公开中上年度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法规处);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各处室);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各处室)。 
    以上内容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至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处室应按照本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局监察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对象,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的;
    (四)提供了不应该提供的信息,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五)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
   第五章 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做到该公开的坚决公开、该保密的坚决保密;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公开、依法保密。
第二十条 保密审查程序:
 
一般审查程序:由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报送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同时听取业务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责任制,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是具体负责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负责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局政务网站政府信息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及局受理大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通过局政务网站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省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参照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